校友會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新西兰中山大学校友会,英文名SUN YAT-SE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NEW ZEALAND
第二条 本会为新西兰中山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地方性、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
(一) 为在新西兰校友提供一个信息共享、交流经验和共谋发展的平台。
(二) 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,增进友谊、加强团结、增强母校的凝聚力,激励校友弘扬母校优良传统,共同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。
(三) 服务广大校友,支持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所在地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:(待定)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开展校友联谊活动,加强校友间,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交流;
(二) 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、科研、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,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、科研合作、教育开发、师资培训、科教咨询等活动,支持校友事业发展;
(三)协助母校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,促进校友为母校引进人才、教学科研和筹措办学资金出谋划策;
(四) 举办有利国家、有益社会、有助母校和校友、符合本会宗旨的企、事业活动。
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曾在中山大学(含前身院校岭南大学、中山医科大学,包括自学考试、函授、刊授、代培、EMBA)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,本人愿意加入本会,拥护本会章程,履行登记入会手续,均为本会会员。
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项。
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引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三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。
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
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利息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做到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,严格制度遵守有关规定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,接受理事会的监督。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
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会员大会多数表决即为终止。
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(日期)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